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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处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(境) 审批管理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8-11-30 浏览次数: 发布人:党委组织部、统战部、党校

各党总支部、直属党支部,各二级单位:

根据省委组织部(湘组[2012]154号)、省委教育工委(湘教工委通[2013]7号)关于处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(境)的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现就做好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(境)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因私事出国(境),包括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香港、澳门、台湾等地区探亲、访友、旅游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。

二、处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(境),须向党委组织部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证件:

(一)填写《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(境)审查表》(附后)。在党委组织部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后,按程序审批。

(二)国(境)外邀请信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。包括有效的国(境)外邀请人正式发出邀请函件的原件和邀请人身份复印件,与旅行代理机构签订的正式合同文件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。

(三)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(离退休干部还须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)

三、党委组织部对处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(境)进行审查,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的证件、材料需齐全、有效。

(二)申请人须无法律规定不准出国(境)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形。涉密人员须在规定的销密期满方可办理。

(三)申请人确属因私事出国(境)。严禁执行公务走因私事出国(境);严禁因私事出国(境)后执行公务或参加带有一定公务性质的活动。

(四)出国(境)的一切费用自理。不得公款支付因私事出国(境)的任何费用;不得接受国(境)内外各类机构(企业)的资助。

四、处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(境),一般应利用节假日或公休假期。

五、处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(境)的审批程序完成后,在出国前5个工作日报告党委组织部,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党委组织部。

六、处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(境)证照实行登记和统一保管制度。申领因私事出国(境)证照后,交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。出国(境)前,凭审批手续领取证照,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持证照交回党委组织部,办理移交手续。

七、处级领导干部在国(境)外期间,要遵守外事纪律,保守党和国家秘密,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。

八、请各单位高度重视,加强指导,积极贯彻执行,安排专人,负责将处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(境)情况进行登记(登记表附后,电子档发hnbczzb@126.com),连同因私事出国(境)证照于4月10日前交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。今后如更换新的因私事出国(境)证照要重新登记并交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。

 

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