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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认真做好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通知

发布时间:2015-04-28 浏览次数: 发布人:党委组织部、统战部、党校

各党总支部、直属党支部,各二级单位:

根据《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 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》(湘组电〔2015〕8号)精神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,请严格贯彻落实。

一、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,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信息需报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,请各单位安排专人,于4月29日前将本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信息(见附件)送交校党委组织部,学校将统一报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。

二、严格落实因私出国(境)证件集中保管工作。根据上级文件要求,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应将所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(包括普通护照、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)于4月29日前交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,必须切实做到应交必交。

三、严肃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工作。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以及因私出国(境)的,要按照《关于处级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照的若干规定》(校组字[2013]12号)和《关于加强处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(境)审批管理的通知》(校组字[2013]9号)要求,切实履行相关审批手续。

四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。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治理工作是上级组织统一部署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,各党总支部、直属党支部,各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,严肃对待,并以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,重点核查以下7类问题:(一)违规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;(二)违规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;(三)瞒报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;(四)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(境)的;(五)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(境)行程、日期等的;(六)瞒报因私出国(境)情况的;(七)审批因私出国(境)事项把关不严的。

各党总支部(直属党支部)书记、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

 

2015年4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