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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

发布时间:2017-03-28 浏览次数: 发布人:党委组织部、统战部、党校

各二级党组织:

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费收缴工作,根据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〔2008〕3 号)有关精神,现就我校党费收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
1.党员每月 20 日前按规定向党支部足额上交当月党费;各党支部组织委员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5 日前向党总支全额上缴本季度党费;党总支汇总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向学校全额上缴党费。

2.党费收缴应由党小组组长或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取,不得由财务人员在工资中代扣。

3.各党支部要严格执行党费收缴标准,做好党费收缴工作,如实填写《党费证》。

4.党员不按时交纳党费,或未经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,应该给予批评教育,并限期改正。无正当理由,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5.党费上交时,须将财务处收据和收缴明细一式两份(见附件)上交组织部签收,明细表一份返还各总支保存,一份组织部保存,各总支要将上交明细立卷存档,以备查询。

每年校党委组织部将对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进行 1次检查。

校党委组织部

2017 年 3 月 28 日